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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的有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 2024-09-04 10:44 标签: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的有:(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沙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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