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按照贪污罪论处,其认定如下:1、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2、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4、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11-11 09:56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全部挪用款潜逃的,对其可按贪污罪定罪,认定数额为全部挪用款;
但如果只携带部分挪用款潜逃,对携带的部分挪用款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24-10-08 14:13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未遂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04-03 22:4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022-09-15 15:32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2022-08-12 10:57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