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按照贪污罪论处,其认定如下:1、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2、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4、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11-11 09:56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全部挪用款潜逃的,对其可按贪污罪定罪,认定数额为全部挪用款;
但如果只携带部分挪用款潜逃,对携带的部分挪用款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25-06-05 17:05
挪用公款潜逃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占用公款的主观意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则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对其携带的挪用款,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若是客观上无力归还的,则定挪用公款罪。
2025-11-14 13:48
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024-10-08 14:13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未遂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04-03 22:4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