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该派出机关受理。
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理。
对上述以外的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下列机关受理: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受理;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受理;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受理;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09-22 16:18
针对行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20-12-08 14:28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024-06-06 11:21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22-10-22 14:26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08-15 11:13
行政复议受理后期限是60日,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