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工伤 2024-06-04 14:42 标签: 居民身份证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归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王丽红律师

王丽红律师

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