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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的标准?

刑事辩护 2024-05-14 14:46 标签: 轻伤 标准

构成轻伤的标准是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轻伤一级和二级的鉴定规定,如颅内出血、外伤性脑积水等为颅脑轻伤一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耳廓面积损伤30%以上、牙齿脱落4枚以上等属于面部、耳廓一级轻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刘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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