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2-08-20 14:11
情形有: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2022-08-22 14:32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0-10-15 17:15
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2022-09-21 11:46
交通事故全责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03-10 17:1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