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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医疗纠纷 2022-08-12 17:27 标签: 法院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证据一:客观、真实的病历。病历是患者维权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法院判决大多依据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这个意见就是遵循病历做出的。所以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要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客观病历包括: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主观病历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证据二:尸检报告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尸体剖检观察生前的各器官病变,科学的分析推断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解剖学诊断,为疾病的诊断提供理论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尸检报告出来前,家属注意以书面形式要求尸检部门对死者的器官标本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对尸检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核。证据三:医疗评估报告医疗评估主要是通过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出院方过错参与度大小、赔偿额度。患者通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就会明白医院的过错所在、对相关医学依据有所了解,避免仅凭直觉起诉而败诉的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王士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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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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