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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有哪些规定

知识产权 2022-09-08 16:25 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费用足额缴纳的,视为没有缴纳:一、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二、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缴纳申请费用同时缴纳优先权费;三、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缴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四、恢复权利费:1)因不可抗拒而延误丧失权利的,自障碍消除后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缴清;2)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丧失权利,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六、撤销请求费自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七、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的第三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八、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的年费,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授予权之日起二个月内;九、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柯昌平-炜衡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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