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022-08-22 13:36
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该其中的管制是指不用关押,由人民群众进行管制的,属于限制活动自由的一种软禁处罚,并且不能言论的其他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022-10-26 15:19
目前的刑罚里只有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刑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执行机关: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2.拘役: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4.无期徒刑:监狱;5.死缓:监狱;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7罚金:法院;8.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9.没收财产:法院。
2024-04-11 14:56
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22-10-12 09:51
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证据,可以继续去申诉。
申诉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一定会受理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2-09-09 11:45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如果漏罪在追诉时效内对漏罪单独进行追诉,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应当进行追诉,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