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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2-08-12 15:54 标签: 吸收犯 吸收关系 是什么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董彦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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