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有优先抚养权,符合下列情况: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025-03-05 14:45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25-03-25 16:4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执行权。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2022-08-05 1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1、 与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022-09-21 08:59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什么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这一规定从法律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情理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由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由他们来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可见优先抚养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
2023-04-06 16:01
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由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