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022-08-10 14:55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2022-08-12 17:21
2022-11-25 15:32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民法典》第1111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2022-09-24 09:13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1.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3.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
2022-10-24 10:08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1.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3.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