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三是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2022-11-30 1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规范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022-09-27 16:38
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022-08-09 12:54
2022-08-11 16:40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08-11 11:30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