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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为何不判死刑

刑事辩护 2022-08-09 08:50 标签: 强奸罪 死刑

强奸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女性的性选择权、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这几项和生命相比还是差一些的,不至于达到必须死刑的社会危害性。而一旦把强奸罪定为绝对确定刑死刑,那么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吓阻一部分“贼胆”没那么大的人,但另一方面,强奸行为的实施者会极大程度上选择杀人灭口,强奸是死,杀人也是死,但把人杀了,这事可能就查不到了。所以一个利己的犯罪者一定会选择杀人灭口。这种行为不仅使犯罪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大幅降低,也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承担了更大的伤害,以致于失去生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树乾律师

赵树乾律师

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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