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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鉴定标准

刑事辩护 2022-08-09 10:20 标签: 伤害鉴定 规定标准

伤情鉴定主要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则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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