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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刑事辩护 2022-08-08 10:43 标签: 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

取保候审人员义务通知书中规定,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可以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该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唤时应该要及时到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张茂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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