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如下: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车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首先要有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有赔偿的的责任,被保人有了求偿权,保险人才能代位实施求偿权。而且被保标的要属于车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有赔偿的义务,那么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给被保人后,保险人就自动拥有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2-08-12 10:36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2022-09-03 14:31
代位追偿的条件是: 第一,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二,投保了车损险; 第三,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遇到以下四类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第一,第三责任方拒绝或无力赔偿; 第二,第三责任方故意拖延赔偿; 第三,交警定责后,第三责任方拒签责任认定书; 第四,第三者逃逸。
2022-08-12 10:39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2022-08-12 10:50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2024-04-08 11:29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主要是: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3、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实践中,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很多,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