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作餐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应属于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发生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2022-08-05 17:17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出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按标准扣除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允许扣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22-08-05 17:13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出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按标准扣除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允许扣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22-11-25 10:16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022-12-02 09:1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2025-11-12 14:0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