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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一、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王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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