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为丈夫做证人。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或被传唤到庭,证实案件的情况。即使是与当事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在单位,也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当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尤其是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提供的证明,人民法院既要重视,又不能轻信,其证明效力的有无、强弱,必须予以甄别。倘若证人向法庭提供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2-08-31 10:15
2023-03-24 11:40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
2022-08-19 11:41
直系亲属可以做证人,但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出现作伪证的情形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022-09-05 15:0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知晓案件情况的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用担心当事人事后的打击报复,作证行为本身也不会对证人日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2022-08-12 13:47
1、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买房人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人是无处分权人,买房者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
2、如果买房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时,是无权要回房屋的。
3、买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受让人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可主张丈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