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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其他 2022-11-26 14:39 标签: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定义 作用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告知本案的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7.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李平律师

李平律师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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