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要依法执法,要考虑是不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如交警可以对违反交通法的车辆依法查处,城管可以对乱倒渣土、道路遗撒的车辆进行查处,运管可以对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可以看出,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扣车时限期满后,当事人可以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要求交警放车。
2023-09-09 15:08
非法营运扣车后不能超过60天罚款。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办理营运证需要哪些材料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2-08-11 11:37
一般来说,顺风车属于合乘出行作为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不存在非法营运的情况。但是但国家政策对顺风车是有一个界定的,顺风车接单每天不能不能超过一定次数。如果超过每天3-4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营运,因为有很多人利用顺风车,来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所以一旦你每天顺风次数太多,也算非法营运。
非法运营具体是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2022-08-12 10:39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非法营运包括: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10 17:17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非法营运包括: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2-07 08:35
认为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理由如下: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取费用等特点分析,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理由是: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并不以运输为营业,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则以营运为主要职业;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营运的车主主观上就是收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的到达地为准,而非法营运车辆一般都是在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搭乘,目的地由搭乘者决定;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分摊行驶成本,同时也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比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相互搭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则是收取一定的金钱,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费用。由此可见,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其次,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1、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行驶成本,则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2、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由搭乘者决定。本案中,蔡某收取的费用虽然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个人总价600元每月已经超出了车辆的行驶成本,并且蔡某不止一次地由搭乘者决定路线并加价,由此分析,蔡某的行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构成非法营运。据此,即使蔡某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付。最后,有偿拼车虽然是一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都成了困扰大家的难题。对此,笔者建议车主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维修养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在投保时候最好选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在长假期间,拼车回家、外出旅游的车主可以投保短期意外险;而搭乘者在拼车之前要尽量了解车主的驾驶技术、经验和是否处于疲劳、醉酒状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该系好安全带。如果是经常性拼车的话,双方最好能够签订拼车协议,明确拼车人与私家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和责任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