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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拘留决定不服如何维权

完*人 山西-晋城 刑事辩护 2020-08-0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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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08:14 回复

    被拘留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需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拘留处罚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决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若确未收到法律文书,可据此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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