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08:06 回复
虽然短信接收无须付费,但查看、删除则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资源和手机资源。如果公司仅发个别短消息,当然不足以构成侵权。
但公司不听劝阻,长时间、多数量不断发送,已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强制当事人接收。
侵害了当事人不接收该短消息的自主选择权和通讯自由权,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安宁受到干扰,精神上受到损害。
而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中的其他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