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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怎样认定

卡*猫 山东-临沂 刑事辩护 2020-08-0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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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11:38 回复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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