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2:54 回复
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
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本应尽到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安全,但其在组织人员打开井盖,
进行地下设施安装时,并没有及时告知小区业主,且其在休工期间,既没有将窨井盖复原,也未采取防护或警示措施。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也指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