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09:01 回复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