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 2020-12-04 18:03 回复
法律顾问团
2020-08-10 08:14 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