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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有哪些

好*話 四川-阿坝 刑事辩护 2020-08-12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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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12 07:06 回复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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