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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投诉材料如何进行处理

小*_ 江苏-无锡 损害赔偿 2020-07-0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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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08:31 回复

    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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