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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在医院时对原告的鼻子处的伤情进行了拍照,被告未据交
未能作出解释,被告仅依据证人证盲就认定第三人与原告之
问不存在吸打现象,证据不足,
原告在庭市中提出的该案应按刑事处理,且应该向共选
行刑事赔偿,不是行政诉公的受紫苑国,对原告的该项主张
本院不子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陵城公(徽)不罚决【2022】10001
号不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子以歡销,被告
应依法查明事实后重新作出认定。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被告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作出的陵城公(徽)
不罚决【2022110001 号不子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
十日内重新对第三人杨双文作出处罚,
茶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匿名用户 天津 刑事辩护 2022-09-13 16:0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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