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20:41 回复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