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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08:32 回复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