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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企业安监检查人员,去年和另外一位同事在检查一家电子烟油生产厂家时发现该公司在没有“尼古丁”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储存20公斤“尼古丁”,我们当时就报告给了单位领导,领导让当地公安部门到场处理,最后公安人员把20公斤尼古丁和该公司法人一起带走了。结果该公司法人第二天就被放回来了。大概了解一下,该公司法人属于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尼古丁”是违反国家刑法125条,最后我咨询公安部门,他们说他们这种属于不具备储存条件,不违反国家刑法,案件被检察院退回来了,不予受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不予立案受理吗?谢谢!

匿名用户 广东-深圳 公司法务 2023-01-03 20:29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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