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1:02 回复
争议焦点为销售者可否因其告知或明示行为而免于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 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还明文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