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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严禁非本集体组织人员进行购买。请问:“本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是如何界定的?是同属一个村还是需要同属一个生产队(又称小组;该村下设若干个小组,农田、山地等土地的分配或调整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流转的,两个生产队之间的土地互不关涉)

聂*睿 福建-南平 其他 2020-08-2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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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5 14:51 回复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他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经历过3个时期:1、合作化时期;2、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3、经济合作时期(农改后撤销公社设立乡镇建制,原来的公社变成乡,生产大队变更为村,生产队变更为村民小组)。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委会,而成员可以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所在村、组居住生活,并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人。所以你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定义为村,而不是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只是村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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