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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18:11 回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倒》第十条的规定,除该条倒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