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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借了73000元给禹(借条),卓借了45000给登(借条),之后方禹还了35000元给登,登当事就还给了卓(有监控记录整个过程)。禹收回了73000的借条并打了38000元的借条(借条出借方没有写名字)。在之后卓找登要钱。登把禹喊来了,并且拿了借条(从办公室拿出来的,有监控),晚上在雷家聊天,把借条落在雷家了,登打电话给雷雷要他放好,结果第二天卓跑去雷婆家拿走了借条,将借条改为自己名字,并且找禹要了27300元和打了张10000远的借条。禹给钱的当天在单位大门口有监控拍到他们见面和禹手上有类似钱大小的袋

胡*_ 上海-崇明 其他 2020-08-2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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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6 09:49 回复

    太复杂,未描述清楚,无法回答。一条总原则,一切都要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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