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7 08:14 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危险的来源来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三种形态:
(1)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的损害。
(2)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或组织者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范围(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有能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管理人或组织者不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