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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股东,2014年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需要的资料是按照工商局要去提供的),2016年,其他股东起诉工商局,最后以办理时没有提供股东名册败诉,撤销质押。这时质押权人怎么办。请问,工商局有没有责任,如果当时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话,企业会提供的,这个股东能不能起诉工商局(因为当时工商局没要股东名册,导致质押无效,)质押权人怎么办

星*好 陕西-榆林 其他 2020-08-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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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7 10:07 回复

    您所述的这个质押权人是指同为公司的股东吗?如果表述是正确的,这个这个股东,这个质押权人实为债务人,因为有债务所以才到工商局去办理质押手续,如果这个质押被撤销了,着急的应该是质权人,即债权人,因为其失去了实现债权的担保。如果您问题中所述的“质押权人”表述实为债权人,则应该尽快要求债务人另行担供担保或偿还债务。对于是否起诉工商局,与上述债权债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提起为另外的诉讼关系,属行政诉讼,即使行政胜诉,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上述的债权债务有直接的、绝对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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