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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于2015-11-15日下午一点左右,一孕妇和一妇女因双方7岁女儿在学习舞蹈培训班起口舌之争,妇女已带孕妇去医院检查无恙,也赔礼道歉经两日调解已成。2015-11-17日上午9点40分孕妇的丈夫与其父,不分青红皂白拿着木棍闯进妇女的娘家,说要将其一家杀光,将这栋房子夷为平地,将孕早期独自在家修养的妹妹打伤住院,其男子的亲戚汹涌而来,将妇女父母去报警走在派出所门口也打伤住院。而今双方调解,其男子妻子要求以后要剖腹产,要妇女赔偿2万元,要求妇女妹妹赔偿其男子的医疗费

天*7 重庆-巴南 其他 2020-08-2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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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29 08:21 回复

    如果伤害方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追究,如果对行政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民事赔偿的要求,公安机关仅仅有权调解,无权进行裁定,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对于各种赔偿费用,首先应该区分责任和数额,并不是单方无凭无据的任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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