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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5年10月买了亲戚一个房子,当时简单签了个协议,写的是今年二月给清余款,首付给了20万,回来之后觉得给不上就打电话当时亲戚说两年给清就行,到八月又给了三十万,结果十月份亲戚说将房子卖了别人,然后把我们付的钱给打回来还多给了十万,现在房子已经涨了五六十万,我们一直不同意交涉,现在把电表卸走了

李*想 广东-汕头 其他 2020-09-0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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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3 11:41 回复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16条规定“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记忆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预告登记期间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因此,对一房二卖的,你的房屋合法占有和合同签订顺序在先是有利因素,只要房子没有过户给另一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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