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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雾*哈 宁夏-石嘴山 损害赔偿 2020-07-0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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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8 13:11 回复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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