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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源县水利局下属有四个小型水电站,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办的是个人营业执照,2013年水利局把四个水电站的个体营业执照让承包人注销后,以水利局下属的水电公司为股东,分别办理了四个水电站的营业执照,但四个水电站的注册资金是四个承包人自筹,然后统一汇入水利局下属水电公司的帐户上,一切评估,验资等办理费用都是承包人支付,当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后,又把注册资金退回给承包人。这是否属于抽逃资金?范法吗?四个承包人也范法吗

三*郑 湖南-怀化 其他 2020-09-0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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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8 08:03 回复

    您好,你说的这个情况有相关的证据吗?没有证据的话构不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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