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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递交了离职报告,用人单位没有签字但知晓了,用人单位要求等招到人让我走,或招到人距我辞职的天数不足30天就让我走,请问用人单位这样规定是否违背劳动法

天*视 湖南-湘西 其他 2020-09-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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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8 12:26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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