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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金华的,2012年和4个外地人合伙在外省做一个建材城。占股份比例:大股东37、我占27、另外3个各占12。公司原先占股比列是大股东37、我27、我的朋友36。由于我朋友缺资金把36的股份转让给了大股东的三个朋友。后来的3个股东其中有2个留在公司参与管理,另一个没有来公司参与管理。那就是说我们是四个人在公司参与管理,大股东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我是主管财务和外交的副董事长,另两个一个是管理工程,一个管理营销和办公室。他们三个人是朋友,大股东是软弱无能无主见的人、管理工程这个在管理过程中和工程队有

m*计 广东-惠州 其他 2020-09-1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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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13 15:09 回复

    你作为股东享有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如其他股东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追究他们的责任。同时你可看一下你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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