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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7:29 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