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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1:56 回复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有权决定对受教育者是否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行为。
《学位条例》规定了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但对具体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国务院《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该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