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我同江某在朋友田某得介绍下认识(异地,我在东莞打工,她在云南她母亲家暂住,她父母离异,她父亲在四川泸州),当月给她的银行卡打款5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同年7月初我去到江某母亲家中与其第一次见面,并带她以及她母亲到我家与我父母见面,而后给了她以及她父、母等现金4600元,同年7月中旬她父亲因病急需用钱,我将我兴业银行信用卡寄给了她,额度1万,当时还剩有8000。而后几个月期间我先后给该信用卡打款共计8000元(有多不少,都有转账记录),到同年的12月底,所有的钱都
圣*文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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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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