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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6.7.10入职石家庄河北小新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招聘写的档案管理员,实际外派多地做ETC地推销售,约定底薪3500,全勤500,上六休一,有ETC提成。8月15办理离职。
离职当天公司拿出手写工资结算单,要求我签字按手印才给办离职,单据里面私自设置出差29元/天扣款、投诉65元/次扣款,还按30天自然月折算日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该两项扣款。我迫于办理离职签了字,但不认可扣款和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26条,该扣款条款属于免除单位法定责任,属于部分无效。
签完之后公司一分钱工资、提成没有发放,约定8月17打款,我提交银行卡,至今未收到钱。存在大量周六休息日加班、出差每日超长工作,未支付加班费。
证据:招聘截图、试用合同、出差工作记录、业务订单、手写结算单据照片、沟通记录。
我准备向劳动监察大队邮寄举报材料,想问:
1.虽然结算单签字按手印,扣款条款违法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2.劳动监察确认单位违法之后流程是什么,如果双方工资金额争议大,监察不能裁决金额,是不是需要劳动仲裁?
3.调解、仲裁是否必须本人到场?

匿名用户 河北-张家口 交通事故 2026-08-20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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